
放射性污染主要來源于原子能工業排放的各種放射性廢物,核武器試驗所產生的放射性沉降物,鈾、釷礦開采與冶煉所排放的放射性廢物,以及醫療、科研排出的含有放射性物質等。其對人體健康影響很大,對人體組織和器官有損傷作用,既可在人體之外造成外照射損傷,也可通過飲食或呼吸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損傷。因此人、畜吸入大氣中放射性微塵或誤食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水、水生生物、農作物等,會引起放射性疾病,且放射性物質的慢性作用往往多年后才能表現出來一些癥狀,主要表現為癌癥.包括白血病、骨癌、肺癌及甲狀腺癌,還可表現為不同程度的壽命縮短,能導致頭昏、疲乏無力、脫發、紅班、白血球減少或增多、血小板減少等病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放射性廢物按其物理、化學形態分類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三大類。
放射性廢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液體廢棄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處理(如鈾礦開采、水冶、精煉,核燃料制造等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核燃料后處理第一循環產生的廢液,原子能發電站,應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機構、醫院、工廠等排出的廢水。
放射性廢氣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氣體廢棄物。在原子能工業的生產或核設施運行中,不同的工藝過程有不同性質的含有核素的排氣產生。諸如鈾礦山和鈾水冶廠會產生來自礦井的含有氡、釷、錒射氣及其子體的氣溶膠;核反應堆中產生的氣體在后處理廠進行處理時會產生含有氬、氪、氙等放射性核素的廢氣;此外,核企業的各生產車間、設備室、熱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氣體排出。
放射性固體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從含鈾礦石提取鈾的過程中產生的廢礦渣;鈾精制廠、燃料元件加工廠、反應堆、核燃料后處理廠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醫療等單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各種器物,放射性廢液經濃縮、固化處理形成的固體廢棄物。
放射性廢物的常見處置方法有稀釋分散、濃縮貯存以及回收利用三種。一般而言,放射性廢液濃縮后貯存只是暫時性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須將放射性廢液或濃縮物轉化成為穩定的固化體,才能安全地轉運、貯存和處置。簡言之,單位在生產過程中,若產生了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產單位或者出口方的廢舊放射源,則需要將此類放射性廢物交給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若產生了除廢舊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體廢物和不能經凈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則需要對此類放射性廢物進行處理,使其轉變為穩定的、標準化的固體廢物,再及時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放射性廢物分為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等五類,其中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和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屬于低水平放射性廢物范疇。放射性廢物分類體系概念示意圖如圖 1 所示,橫坐標為廢物中所含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縱坐標為其活度濃度。放射性廢物活度濃度越高,對廢物包容和與生物圈隔離的要求就越高?;砻鈴U物或解控廢物不屬于放射性廢物。原則上,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廢物對應的處置方式分別為貯存衰變后解控、填埋處置、近地表處置、中等深度處置和深地質處置,如圖 1 所示。
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條 向環境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液,必須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氣、廢液,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報告排放計量結果。
第四十二條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要求,對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或者貯存。
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向環境排放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的放射性廢液,必須采用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
第四十三條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區域實行近地表處置。
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實行集中的深地質處置。
α放射性固體廢物依照前款規定處置。
禁止在內河水域和海洋上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
第四十五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后,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處置費用。
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六條 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活動。
禁止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
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二)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四)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五)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由審批該單位立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