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對澳新輻照食品的監管機構、輻照食品的安全性、輻照食品的檢測以及標識規定等予以介紹,供相關企業參考。
一、輻照食品的監管機構
澳新食品標準局(FSANZ)負責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輻照食品通用標準的制定;在澳大利亞,各州/地區當局負責標準的強制執行和對食品進行監督檢驗,農業與水資源部(DAWR)負責進口食品的檢查和抽樣;在新西蘭,食品的監管工作主要是由初級產業部(MPI)來負責。
二、輻照食品法規要求
《輻照食品》(Standard 1.5.3)規定了輻照的定義、食品輻照的目的、用于食品輻照的輻射源、允許輻照的食品種類、輻照食品的最大吸收劑量、可重復輻照的食品的輻照劑量、記錄、標簽信息等。
2.1可使用的輻射源
①60Co放射性核素產生的γ射線;
②機械源產生的能量水平不超過5MeV的X射線;
③機械源產生的能量水平不超過10MeV的電子射線。
2.2輻照要求
2.3重復輻照
滿足以下條件的食品可以重復輻照:
①用不超過1 kGy劑量輻照過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②含少于5g/kg輻照配料的食品;
③為實現特殊工藝目的,將所需的全部吸收劑量分多次進行照射的食品。
2.4其他要求
除非得到澳新食品標準局的明確許可,否則禁止對食品進行輻照,官方主要根據以下風險分析原則對輻照食品進行安全評估:①輻照處理的技術需要;②輻照處理的安全性;③對食品成分的影響;④食品營養質量的變化。另外,澳新禁止利用輻照處理不安全或不適合人類食用的食品。
三、輻照食品的安全性
自20世紀50年代末以來,輻照一直被用作保證食品安全的一種方法,是研究最為廣泛的食品加工方法之一。澳新食品安全局和其他國際食品安全機構、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以及歐盟食品安全局都對輻照食品進行了全面評估,得出結論:輻射不會使食品具有放射性,它與未輻射的食品一樣安全和健康。其實按照標準法規所允許的水平進行輻照不會改變食品的味道、質地或外觀,對營養質量的改變都可以忽略不計。
四、輻照食品的檢測
目前輻照食品的檢測方法可以檢測食品是否經過輻照,但不能準確檢測出吸收劑量,然而檢測可以幫助監管部門識別輻照食品來執行標簽要求。澳新可用于輻照食品檢測的技術跟CXS 231-2001《輻照食品通用檢測方法》列出的輻照食品檢測方法清單一致。
五、輻照食品標識及記錄保存要求
5.1 標簽標識
對于零售的預包裝和非預包裝形式的輻照食品,如果食品已被輻照或含有輻照成分,其標簽必須附有以下聲明:“Treated with ionising radiation”。
如果零售的輻照食品或含有輻照成分的食品(例如,散裝的新鮮水果和蔬菜、即食食品)豁免貼標,也必須在靠近食品位置展示輻照信息。
5.2記錄保存
輻照食品的人員必須保存以下記錄:①輻照食品的性質和質量;②批次;③輻照食品的最低耐用壽命;④所采用的工藝;⑤遵守所使用的程序;⑥食品吸收的最小和最大劑量;⑦說明該產品是否曾被輻照過,如果經過輻照,則說明此類處理的細節;⑧輻照日期。
另外,記錄必須保存在食品被輻照的設施中以及記錄的保存期限必須超過輻照食品的最低耐用壽命1年。
基于果蔬原料的食品3D打印技術及其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