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國會持續推進第九次會議的工作進程,期間聽取了關于《原子能法草案》(附修正案)的提交與審議情況報告。越南政府副總理黎青龍向國會正式提交《原子能法》草案(修正案),并著重強調需對現行《原子能法》展開全面研究與修訂。
黎青龍副總理指出,現行法律存在多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一,現行法律與部分新出臺的法律存在不兼容現象;越南所加入的國際條約尚未完成全面合法化進程;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提出的新要求與標準也未及時更新。其二,部分法規存在明顯缺陷,無法適應核科學技術、輻射技術迅猛發展的現狀。各部委及行業間的公共行政職能存在重疊,且在核電站與研究堆的安全、安保、核監督及管理等方面,缺乏具體法規進行規范。
針對《原子能法》中尚未解決、需審查與補充的條款,副總理提出三大重點方向。一是現行法律部分規定未能滿足實際需求,例如核能發展與利用領域的政策與保障國家安全的需求關聯不夠緊密;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在權力下放、授權以及執業證書認可方面存在不足;放射源運輸、損害賠償,以及對國際原子能機構新術語和指南的更新規定不夠完善。二是部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規定尚未制定,如建立具備全權權限的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機構,補充專門檢查規定,完善放射性廢物、核燃料和乏放射源處理機制,規范核損害賠償標準,明確行政和刑事犯罪處理方式,規范輻射設備檢查流程,制定應對跨境核事件的程序等。三是要著力解決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重疊問題,明確核設施項目審批權、放射性礦石開采許可證頒發權以及核電站運營許可證頒發權的歸屬。
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席黎光輝在提交《原子能法》修正案草案審查報告時表示,委員會總體上認同政府的建議,并進一步提出多項補充意見。委員會建議將黨在發展科技潛力、掌握核能技術、培養專業人才以及實現設備國產化等方面的政策予以制度化。同時,要對法律進行修改,確保其嚴格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指導方針;準備完整的實施說明;清晰劃分各機構之間的職能。委員會認為,該法律草案基本符合相關規定,可提交國會審議與評論。
此外,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還建議對有關核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增補與修改,明確其職能、工作關系、技術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國際原子能機構標準。在核能開發利用方面,既要推動其社會化進程,又要切實保障投資單位和個人的安全。
在確保核能設施安全方面,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對法律草案第30條中關于核電站和研究型核反應堆項目審批的規定進行補充。具體而言,一方面,核電站和核研究反應堆的設計必須經過伙伴國核監管機構的審查與批準,同時要充分考慮越南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對于由越南專門機構設計的核電站和核研究反應堆,需補充有關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要求的規定。
關于核電項目投資政策的決策權和批準權,多數意見支持政府提出的方案,即由總理依據《公共投資法》規定,決定核電站建設項目的投資政策;根據《投資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批準核電站建設項目的投資政策,以此建立靈活、主動的機制,加快核電站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度,這也符合現代條件下推進簡政放權的方針。不過,仍需對法律體系進行細致審查,確保其具有一致性、可行性,并符合輻射和核安全要求。
針對放射性廢物、廢放射源和廢核燃料,委員會建議審查并更新與進口、暫時進口和再出口相關的放射性廢物、廢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源的控制政策,確保其完整性、可行性與適當性。在輻射與核事故應急響應方面,委員會建議持續檢討,確保基層、省級及國家層面輻射與核事故應急預案內容的完整性與一致性,以及預案的可行性和協調性;確?!睹穹婪ā泛汀毒o急狀態法》草案得到嚴格遵守,并通過相關機構之間的有效協調保障預案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