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胎兒輻射效應(radiationeffectofembryo/fetus)是指胚胎/胎兒在母體子宮內受到輻射照射導致的出生前和出生后的健康效應。
輻射照射誘發的胎兒畸形主要發生在主要器官形成期(對人類而言受孕后3~7周)。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第90號出版物對日本原爆幸存者在出生前最敏感時期(受孕后8~15周)受照誘發的嚴重智力遲鈍資料的審議認為,在300mGy劑量以下沒有這種危險。胚胎/胎兒宮內(出生前)照射的癌癥危險最多是全體人群危險的3倍。
輻射照射對胚胎和胎兒危險的主要認識和結論匯集于表1。
表1人類妊娠與輻射照射
除了使孕體受到直接射束照射的某些涉及高劑量的特殊程序之外,診斷放射學檢查中胎兒吸收劑量通常遠低于50mGy。拍攝骨盆軸位片會使胎兒受到不合理的較大劑量的照射(可能高于50mGy)。大多數的放射學診斷和核醫學檢查程序都低于致胎兒畸形的劑量閾值。表2是英國健康保護局給出的英國一些常見X射線檢查所致胎兒典型吸收劑量。
表2常見X射線檢查所致妊娠早期胎兒典型吸收劑量圖片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要求:除臨床上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進行的檢查外,應避免對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會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學檢查;應周密安排對有生育能力的婦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診斷檢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兒所受到的劑量最小。
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X射線檢查前,應首先問明是否懷孕,了解月經情況。對于具有正當性的檢查,可在月經未過期的整個月經周期內實施。對月經過期的婦女,必要時(如可能導致較高胎兒劑量的檢查)做妊娠試驗進行排除,除非有確實證據表明其未懷孕,均應當作孕婦對待,并應積極考慮采用不涉及電離輻射的替代方法獲取診斷信息的可能性。
在臨床實踐中,醫療機構應依法盡到對育齡婦女的醫療照射風險告知義務,盡量避免胎兒照射,應給受檢患者穿戴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