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其中,對《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刪除 )
十四、刪去《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醫療單位使用放射性藥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護的規定,具有與所使用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衛生環境和專用的倉儲設施。”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醫療單位配制放射性制劑,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醫療單位使用配制的放射性制劑,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相應等級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
“《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醫療單位應當向原發證的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換發新證。”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醫療單位負責對使用的放射性藥品進行臨床質量檢驗、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項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后分別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
十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開辦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企業,應當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提出藥品經營許可申請,并提交證明其符合《藥品管理法》規定條件的資料。”
第十二條修改為:“對藥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調整了已不使用的機構名稱、已變更的機構名稱和職責劃轉涉及的機構名稱,切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更好地適應當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實踐。
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3]20號),相應修改了有關處罰的種類、幅度,調整了有關罰款數額和計算方式,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修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7部行政法規,在全國范圍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試點的成功經驗,取消了部分審批事項、將部分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發展活力。
此外,還修改3部行政法規,簡化了有關公文書的認證,推進涉外文書流轉領域制度型開放。
同時,廢止《關于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4部行政法規,更好地適應當前經濟體制變化、改革發展實踐需要以及有關領域工作實際,進一步保障行政法規體系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