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事故是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有環境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鈾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5)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境外核試驗、核事故及輻射事故;
(6)國內外航天器在我國境內墜落造成環境輻射污染的事故;
(7)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IV、V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
(4)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的。
法規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 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 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 4 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 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 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 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罰則: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