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核安全保障委員會12月19日召開的第205次核安全保障委員會會議中,審議并決定了3個議程項目。
首先,由于免除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者等報告義務的依據已從《核安全法施行令》中提出并修訂,核安全保障委員會對相關附屬法規(guī)進行了重新整理,包括將《核安全法施行令》的部分內容以及“輻射防護標準等”納入其中。
其次,韓國原子能環(huán)境署提交的《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改造許可證(計劃)》在本次會議上獲得了批準。該計劃詳細規(guī)定了待處置廢物的特征、廢物管理質量保證以及非放射性有害物質管理的標準和方法。
此外,韓國水力核電提交的APR1400核電站(包括新韓蔚一號和二號機組、薩爾一號和二號機組)的事故管理計劃,則決定在稍后進行重新審議和審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203次和第204次核安全保障委員會會議上,委員會已經收到了韓國核安全保障研究所的安全審查檢查結果以及核安全專家委員會的初步審查結果報告,為本次會議的審議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