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國家與美國進行核能產品和服務貿易需要簽訂正式的合作協議,協議需要根據美國1954年《原子能法》第123條制定,因此被稱為123協議。因此,美國公司如果要向新加坡出口核能技術,兩國必須達成該協議。
新加坡政府表示,此舉將有助于新加坡就核能作為清潔能源做出更明智的決定,并強調尚未就部署核能做出任何決定。
通過簽署該協議,新加坡將獲得美國置于出口管制之下的詳細信息。該協議也是新加坡與其他國家合作使用含有美國知識產權的核能技術和設計的先決條件。
新加坡外交部長和美國國務卿在其訪問新加坡期間簽署了該協議。
新加坡外交部長 Vivian Balakrishnan在簽署協議時表示,“目前的常規核能技術并不適合新加坡。但是,鑒于民用核能技術的進步,我們需要跟上這一快速發展領域的突破。該協議為我們獲取信息和技術知識提供了便利,并使我們能夠加深與美國民用核能專家的接觸。”。
新加坡可持續發展與環境部(Ministry of Sustainability and the Environment)和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在一份聲明中表示,任何在新加坡部署核能的決定都需要“詳細研究核能在我們當地環境下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和環境可持續性”。
新加坡能源市場管理局(Energy Market Authority)在其網站上表示,與傳統核電站相比,小型模塊化反應堆“有望提高安全性和經濟性”,盡管這些技術大多仍在研究和開發之中。
美國國務卿Anthony Blinken在簽字儀式上的發言中提到了新加坡在小型模塊化反應堆方面可能的發展道路。他表示,“在新加坡決定是否采用民用核能時,123協議創造了可能性,它為發展安全、安保、和現代民用核能,包括小型模塊化反應堆的開創性工作建立了框架。”。
雙方表示,新加坡將加入美國的負責任使用小堆技術基礎設施(FIRST)計劃,該計劃支持合作伙伴更好地了解小型模塊化反應堆或其他較新的先進核能技術。
根據FIRST計劃,新加坡將有機會參與美國核能實體網絡,包括美國國家實驗室,以及開發新核能技術的國家,以促進其能力建設進程。
兩國政府在簽署123協議的聯合聲明中表示,“這項協議建立在美國和新加坡之間長期的民用核能合作基礎之上,并勾勒出一個全面的框架,在共同致力于核不擴散的基礎上深化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美國近年來不遺余力在東南亞國家推廣其核能技術,馬來西亞、越南、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泰國等都對核能表示了興趣,一些國家希望在未來十幾年內建造核電站。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和越南已經與美國簽署了123協議。
其他規則包括,將要求各國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關于核材料使用和核安保的標準,并限制核材料和設備的再加工和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