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部領導指示要求,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放污法)修訂,核三司主要負責同志于1月4日主持召開放污法修訂討論會,司相關負責同志、各處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參會。
會議認為,放污法自2003年頒布實施以來已近20年,對于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核能、核技術行業發展,核與輻射安全形勢發生了新變化;生態環境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面臨新的任務和要求;核與輻射安全領域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法規標準,需對其成功經驗和有效手段予以總結固化。上述情況,為放污法修訂工作提供了現實條件和實踐基礎。
會議強調,修訂工作一要堅持政治統領,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國核安全觀為指引,牢牢守住核與輻射安全底線;二要堅持問題導向,力爭解決一批長期影響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性問題;三要充分利用現有法規制度研究成果,做好與現有法律體系的銜接;四要勇于開拓思路,認真總結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良好實踐,積極提出修訂建議。
核三司高度重視放污法修訂工作,對各重點修訂內容組織專題研究論證,并多次召開分領域專題討論會。通過本次會議,進一步解決了修訂中遇到的困難,明確了各領域修訂方向。